企业未使用的订购发票,在加盖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专用章前,应先凭营业执照至接收方税务机关确认其经营地所属的征管关系后,方可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使用发票。
企业自行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凭广东省科技厅或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对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月办理退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贵彻执行。
对于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意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征管局的检查科负责进行清税检查,如遇到涉及重大偷、骗税行为,可请稽查局(分局)派员参与、协助检查。
企业所得税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发生的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述项目开支的有关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给已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为保证政策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应统一由市或县地方税务局机关税政科(股)负责审核办理。
票面要求。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必须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内容相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待省局按有关审批管理权限核准后,再另行通知。
对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者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平均扣除。
地应将《规程》的实施与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等工作结合起来,特别要应用《规程》的操作方法,做好年度的汇算清缴审计工作;要加强与反避税工作结合,应用《规程》的方法,做好对避税嫌疑大户的审计、分析和论证工作,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成效。
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章。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
请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于5月30日前,书面上报新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计划需求数量,以便统一向省局购买。其他有关事项,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外经贸企[1998]39号)规定执行。
附件1所列名单中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广州利德嘉公路开发公司、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国家税务局与交通厅协商,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现有的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至2001年6月30日止,新版发票从7月1日开始使用。各地应做好新旧版发票使用的衔接和缴销工作。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口退税年度清算期内(次年1月1月-3月31日),按年度销售比例对上年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免税进口料件模拟抵扣税款进行年度清算后,需补交税款应否计缴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
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本通知规定属于由省、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扣缴部分,由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门使用《广州市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39)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解缴个人所得税,其余所得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扣代缴。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结合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23号)一并贯彻执行。
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9]30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可比照《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四点规定精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行全省统一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67号)及《关于下发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全省统一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69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汇缴工作,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关于下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调查提纲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03号)的要求及时上报调查情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颁布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以及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同意,1988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4月6日省农业委员会颁布的《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堤围防护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堤防(包括机电排灌)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
根据我省财政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对于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缴企业和其成员企所在地均在我省的、其所得税征管和入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实行本《通知》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汇总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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