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社区(村)探索建设运营“就业驿站”,建立就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提供就近、灵活、便民的岗位推荐、政策落实等服务,构建家门口就业服务圈。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精准推送、精准匹配惠企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如需核查及提交证明材料等情况的,由各牵头部门、镇街(园区)在政策出台后两周内公布申报指南,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尽快释放政策红利。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现予以公布。
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超3年的,若只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材料的,必须一并提供用人单位给本人发放工资薪金的证明材料。
建立企业合规免责清单。制定行业性合规指引,鼓励民营企业大胆创新,探索在清单范围内,企业由于创新出现的首次不合规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依法不予处罚。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对接港澳规则、创新优化自贸区税费服务举措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纳税服务质量,实现港澳规则制度对接,助力合作区营商环境一体融合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探索纳税服务承诺制度,现公布11大类28项纳税服务承诺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推进“先引导遵从、后从严查处”的递进式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国家、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新规定时,不能直接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因此删除了原《缴存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根据中山市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22年中山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我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1729元,月平均工资为84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及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对接港澳规则、创新优化自贸区税费服务举措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南沙自贸区纳税服务质量,实现港澳规则制度对接,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一体融合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探索纳税服务承诺制度,现公布11大类28项纳税服务承诺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各用人单位应在各类人才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贴心实事八:“购房契税”网上缴零跑动。全面推广粤税通,零跑动网上交购房契税,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优化指引流程,提升线上办理契税申报比例,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本通知适用范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珠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获得省级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如下:珠海科技学院。
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上述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经东莞市财政局会同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审核,东莞市金胜教育发展基金会1家省级非营利组织从2023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名单见附件)。
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与个人缴费同步缴交。集体补助档次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主体单位进行道路施工建设、水电燃气管道工程等作业时,应当提前1周将施工时间、地点、工期、施工范围、责任单位及联系人等信息报送12345热线管理机构,便于准确、快速、高效解决市民诉求。
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广州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81号),广州市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认定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社保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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