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经研究决定,深圳海洋石油企业跨地区使用的发票代码的编排,第一至第三位用“003”表示,其它代码按省局粤国税发[1999]210号、264号、318号、[1999]361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自领取有关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
对出租房产收入的房产税征收,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房产,应以实际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地税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穗价函[1999]1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1999]35号)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区收取地方税发票工本费有关收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地税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穗价函[1999]1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1999]35号)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区收取地方税发票工本费有关收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72号)和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希知照。
对以团体方式统一投保的境外保险费,如不能按照实际情形计算各人应计税份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保险条款、企业政策及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税所得。
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报批。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论是实行自收自支管理还是差额管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从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上市股份公司中试用,上市股份公司较多的地方可选择若干企业作试点。
从1999年4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须报送的电子数据,全省均采用出口企业自行录入的方式,退税机关不再为出口企业办理录入工作。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5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教育劳务的征税、税务登记及发票问题, 我市曾于1998年12月10 日以穗地税发[1998]340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了具体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召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召开专题清算会议,做好动员,明确做法和要求,把清算工作与贯彻政策、健全管理和打击出口骗税等工作结合起来。
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无增值的,产权人必须出具购买房产原值(指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下同)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促进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省物价部门要制定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则,增加住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杜绝房价外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电力部门投资建设的送电线路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应按“建筑业一一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无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对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此点,我们亦已在有关会议上作了解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邮电通信行业“全程全网”的经营特性,同意广东省数据通信局的“单点服务”按开出发票收入扣除划转各地市数据分局收入(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在房租改革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目前这类住宅的租金已普遍调整提高,其使用的土地具备了征税条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403号)的精神,省局决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地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纳税(发票)保证金时,双方均要签订《纳税(发票)保证协约》(见附件3,由各单位自行印制)。保证金退还时,其利息也应同时退还。
纳税人按有关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部门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如申报不实,被查补的税款及罚款、滞纳金仍由纳税人承担。如属中介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应同时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
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的同时,又提供非学历教育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免税营业额和征税营业额,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所取得收入,均一并征收营业税。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的列支不适用《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即不执行当年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除当年按实列支外,再按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你局《关于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营业税的请示》(穗三发字[1998]1167号)收悉。对广州市煤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管道煤气管网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处理,是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221号《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比照执行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同时,扣缴应付费用应缴的营业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从1999年1月1日起3年内,对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由现行按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1.5-1.8‰征收,降低为按不超过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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