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业务过程中,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或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事项。
对于商事主体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破产企业土地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资料缺失等原因,无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对破产企业采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
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经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获得中山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经东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东莞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予以公布。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税务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包括市、区属事业单位。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 局联合审核认定,河源市矿业协会、河源市中立法律服务社、 河源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等三个社会组织获得2022年至2026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汕头市获得2022-2026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家)予以公布。
现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工作,申报工作自通知之日起截止至2023年6月11日,请合作区各有关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广东省霸王花日杨公益基金会获得2019年至2023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投资便利化领域:“多缴退税E管家——管家式服务助力减税降费大礼包直达快享”、“企业涉税风险智慧防控新机制”、“运用人工智能审批发票种类核定业务”、“不动产租赁网上委托代开发票模式”、“信用数字化建模赋能纳税‘放管服’改革”、“市政线性类工程建设项目‘一次申请、按需发证’”、“数字空间授权用证用数新模式”等7项。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3年获得清远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宣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抵免政策;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逐户落实减免税政策;引导企业正确及时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等政策,服务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产业发展。
本意见适用于已取得用地文件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前置审批用地,或者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需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出让手续的前置审批用地。
根据茂财法税〔2021〕8号的规定,对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经市民政局结合登记管理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申报。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经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民宿经营者有依法纳税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项。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避免出现新旧政策相冲突的现象,现决定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清府〔2014〕74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结合广州实际,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详见附件),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持续发布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提供保障。
对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人员举证证明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传达、劝阻和制止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全力稳住外贸外资方面包括打好“五外联动”组合拳、建设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助力企业抢抓海外订单、优化进口贴息产品目录、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等共9条措施(第四十二条至五十条)。
涉税中介信用码通过不同颜色标识不同信用等级,用户扫码后即能获知涉税中介机构当前专业资质、从业人数、信用积分、年度信用等级和历史信用等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强化实施督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最大程度释放稳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