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范围的饮食业务提供给消费者的烧卤熟制食品,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不征收增值税。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设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的分公司是地方企业,其按理货收入3%提取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时,凡涉及补税、滞纳金、罚款决定的,在开具税务文书时,应将罚款单独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以后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各市直接与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口请示解决。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的衔接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 [1995]438号)下发后,由于部分市县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理解不一致,造成了一些地方对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不统一,对此,省局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是从购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逾期作废。为便于管理,要求纳税人在购票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专用发票整本送发售的税务机关缴销或将未用完部分进行剪角处理,发票管理部门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可在专用发票的封面注明购买日期或该本发票的使用期限,基层征收单位和发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如发现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专用发票报税务机关进行剪角处理的,可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地税地[1996]43号),现就省级固定收入(营业税部分)移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凡在我省城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含市区内公共汽车及广州市市区内的出租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道路客运票据。
对演职员在我市娱乐场所演出取得的报酬收入,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规定,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责代扣代缴。
凡为临聘人员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将临聘人员的收入情况纳入内部财务管理范围,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对各类市场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就我市的市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利用次小薪材木段加工切成的木片,不属注释中"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凡属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政策性粮食的企业,必须将国家批准其经营(或委托、代理)政策性粮食业务以及规定的作价办法的有关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单独核算其政策性粮食的销售额,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项目等实际情况,按月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对港务监督局提供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取得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收入,均应比照港务局提供上述劳务取得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办理,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符合免税标准的企业,应就税款所属期1994年1月1日后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按穗地税发[1995]139号文的规定实行预缴。预缴后企业可凭完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检测站”对车辆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并收取检测费用,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其取得的综合性能检测费和单项性能检测费均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交警部门以自有车辆(包括由本单位员工集体购入,以单位名义开展业务的或交警部门与提供交通拯救车辆的汽车修配厂合作开展业务的)从事交通拯救作业,并由交警部门自行收费,则交警部门为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收入的纳税人。
各分局要加强对生产水泥、红砖用的坭土、建筑用砂资源税的税收管理,要对提供生产水泥、红砖用的坭土、红(黄)坭、砖坭生产扬听和砂扬:对水泥厂、红砖厂、建筑施工单位,使用购进生产水泥、红转用坭土、建筑用砂进行一次纳税检查,并建立健全必须的税收征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4号)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来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来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五角的印花税票,根据各地需要作部分保留,适量销毁。销毁的印花税票要严格执行票证销毁规定,以县(市)级为单位进行清点登记,报局长审核后,上缴市级局集中销毁。
关于以竹、葵、芒、藤等为原材料生产销售的工艺品的适用税率问题,省局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有关规定,以竹、葵、芒、藤等农业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的工艺品,不属农业产品"植物类"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健身、健美俱乐部(院、中心)在提供健身、健美活动项目的同时,又另外向顾客提供健身、健美体育器械、健美用品、化妆品、饮料等,并另行计费的,属于货物销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这部份货物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先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税控机,应与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签订《广东省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格式见附件二)(略),遵守税控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井贯彻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上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94号)的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由于对外贸合同印花税的减免税期已过,故应按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的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中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外国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转发给你们,民航总局在我省的直属运输企业,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53号)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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