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一律不得抵扣。对未经核实就予以抵扣的税款,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负责查补追缴入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通知》中所称教育部门所办的职业学校,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出资承办的各类职业学校,不包括由其他部门出资创办,只报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职业学校。
凡预算级次不是中央,财务隶属关系不在财政部的企业,如中央企业在地方办的集体企业和所得税入中央库的地方金融企业,均不属中央企业范畴,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省委粤发[1986]4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省政府关于新办乡镇企业各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仍继续执行。一些经济薄弱地区,如新办企业经营有困难,经当地税务局审核……可以再减免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可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生产经营场所在广州市市区内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易地重建而将原有的厂房、工地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发展第三产业,取得的转让收入,也可按照46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
不允许出现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如因责任不清,措施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等原因造成专用发票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出租业务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凡是由单位统一经营,能够监督和控制所属的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出租业务收入,且帐册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营运收入记帐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的单位,实行查帐征收各项税款。
为加强建筑安装合同交纳印花税的监督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决定: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建筑安装合同的印花税,请各区建委、税务局按此办法执行;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参照执行。
外方提前支付中方的前期工种的工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征免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市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具体方案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税务局粤劳薪[1992]69号文的规定执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对临时经营税收的征收管理,严格税收征管分工,对单位和个人在非应税劳务发生地或销售地缴纳临时经营税款的,其缴纳的临时经营发票一律不作合法凭证,不得据以入帐;并由查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本试行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处罚。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办理“消费税认定”后,应在批准认定并发给纳税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十天内,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复印二份 ,分别报送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处)和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备案。
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四点中所称 "带料加工"是指消费者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金、银材料委托金银首饰加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城乡信用社税前列支的规定,凡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不一致并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的,均不能比照执行,而应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
企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额度内,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凡有开展办证业务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重新开设银行帐号,对一九九五年起办证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费、证件外框收费等)实行专项存储,并设置帐簿,指定人员分别担任(或兼任)会计和出纳,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税务登记证费的财务管理。
凡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农业税的除外),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兼营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企业,其兼营所得,应并入企业的所得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场所在广州市市区办的工业企业,搬迁到市区外易地重建而将原有的厂房、工地等生产经 营场所(包括: t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发展第三产业,取得的转让收入。
地方金融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暂维持现状,其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但对独立核算国有企业所得税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市、县,财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潮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省政府粤府[1992]77号文《批准省财办、体改委关于国合商业企业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中列名的100户试点单位之一,符合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和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34号文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经研究,同意该企业在1995年年底前继续享受粤府[1992]77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近接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略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不得再扩大扣减范围。广告设计费、转包给第三方的广告制作费等等费用均不得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中扣减。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免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缴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如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应扣除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所得税。
"进项"部分,按省直属电力企业填报的《统计表》的"进项"部分有关项目汇总,再加上公司本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填列。
对有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多缴纳的税款必须先抵扣用乎生产内销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对符合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财企[1994]414号通知(见(94)纳税指南第6期4l页)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企业,第一年由各分、区、县级市局负责审批;第二年开始报市局审批;一对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由各分、区、县级市局负责审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市(县)供电局通过农村供电所(站)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不论农村供电所(站)是否由市(县)供电局统一核算,也不论是采用购销(购进电力转供)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或农电提成)方式,均应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售电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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