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意见,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或者参照同行业国有企业的扣除标准确定。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在地方税务局未建立完善工作走向正轨之前,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由财政部门负责。因此,凡涉及国有企业符合《通知》规定需办理减免税照顾的,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适当调整。
为了加强对定期定额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税款后,一些地方在抵扣联上加盖“已查讫”、“已查验”等字样,而实际上对每一张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并没有做到查实无误。这种做法易产生误解,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但乡卫生站兼营其他应税劳务(不属上列医疗服务)与货物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经营的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其营业额,未单位核算营业额的,应照章征税。
第四条 退税由地级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每年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财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逐级上报地级市税务机关审批。
代理进口货物行为如同时具备《通知》第五点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就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上营业税。受托方向委托方办理结算时,应将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必须注明委托方单位名称和“代理进口”字样,并由受托方盖章证明)转交给委托方作为扣税凭证,受托方将海关完税凭证复印留存备查。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对邮电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 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我省的"以电养电"政策目前已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央未予以认定之前,省电力局直属供电企业按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地可按照省局粤税函[1994]80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缓征手续。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期限为次月的十五日内,到所选定的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通知》第一点中所指的"农业产品"其范围依照省局粤税发[1994]13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点关于农业产品解释范围执行。(见纳税指南94(3)35页)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有困难的劳改劳教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缓征照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二条所讲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应就增加金额部分或续签合同所载金额部分贴花。
现将国税发[1994]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和便于税务机关对出口发票的稽核。
为了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对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也可到税务机关按小规模企业的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开票金额征收税款。
凡在广州市范围(含三市一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经审批不帐簿的,必须设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为规范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有关印制及发行工作我局委托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办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防止地方税纳税人重复办理税务登记,骗购发票和造成税款流失,规范税务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方纳税人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了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需要,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经县以上(含县级)发证税务机关批准,每个纳税人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发一至三个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为便于征税,省局意见,对省网电,在一月十五日前抄表计收的电费,按原征产品税征收办法计算征税;在一月十六日后抄表计收的电费,均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税。
对个人无照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流转税开具发票时同时带征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需要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其企业所在地税务所提出申请,经税务所加具意见报县(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所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月31日国税明电[1994]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意见也暂按原规定办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今年开始,凡交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定额均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申报表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文转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3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办理,但其中增值税栏的“计税金额”按不含增值税数额填列。
实行规范扣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也只能填开普通发票,不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权限问题,各地仍按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国务院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1988年6月15日[88]财税字091号文《关于发布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局意见:对以前所签的此类有效合同按此文规定划分征免,属于应税合同,照规定补征印花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