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深化“一企行”大企业专业化服务管理品牌,强化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体检和政策确定性服务,引导大企业提升税收遵从。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规定缴存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配合开展全省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配合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开展“税直达”试点相关工作,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为规范有序推进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以下简称联营试点)工作,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实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网上申请—资料递交—政策审核—证明领取”全流程自动化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申请后“零等待”即时出证,极限压缩税收身份证明办理时间,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要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规范》精神,准确把握《规范》要求,引导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提升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服务广东高质量发展大局。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对分批推出的措施要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及早推进。要深化一体推进,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抓紧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在合作区便利执业。推动符合条件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经备案可以在合作区内为澳门居民和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提供服务。
加强与市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办系统填写转移登记和申报纳税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申请表、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利证书、身份证明、限购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材料等,能够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材料,免于上传)。
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减免支持政策。深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持续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发展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新修订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升级要求,结合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的更新升级,及时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的本地化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及便民办税措施。
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省待遇清单制度》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其个人按规定缴费。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7〕872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我省延续原有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及非税收支脱钩有关规定,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等符合我市人才计划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上述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上述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综合申报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通告之日起,有相关税种申报的各类纳税人。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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