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税务人员作风纪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发现侵害纳税人缴费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同时废止。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是部门实现履职效能、行政效率最大化的基本保障。在实践中,被评价单位可能出现制度建立与执行脱节、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带来潜在风险。
在对被审计单位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包含的科技人员股权激励部分进行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一致。
尤其应关注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为虚增收入而进行的虚假或不真实销售,如交易方案、条件和价格以及商业逻辑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交易资金的划转、交易手续的办理、产权的过户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期后是否存在退房或其他争议及诉讼事项等。
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居民身份参保人参加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596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1283元/人/年。请各单位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对于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疫情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规定,为申请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元宇宙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重要问题的协调会商,建立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协同管理的闭环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自2022年11月1日起,佛山市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的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除外),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22年12月1日起不再使用,升级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
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环节所需缴纳的全部税款(契税、印花税等)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动产登记费等),可选择现场一次性刷卡缴纳,实现相关税费“一次清缴”,资金自动清分缴入国库。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结合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东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进行调整。
自然人购买广州市内的一手房(又称增量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采集房源信息的,可通过省智能办税系统办理一手房契税、印花税申报、缴纳、电子完税凭证开具等事项。
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
其他纳税人自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金融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注销的,应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取整数到元),每次支付限额从140元调整为200元(慢性病患者普通门诊发生的长期处方医药费用每次支付限额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3958元不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4930元,即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调整。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2022年第8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具体政策落实措施研究,制定主营业务和实质性运营界定的实施办法,制定申报指南和工作指引,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税务部门要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82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2016年4月1日起,广州市对辖区内企业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2018年7月1日起,广州市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穗发改〔2018〕525号)。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市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