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自2022年8月9日起通过“东莞市有奖发票”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东莞市“有奖发票”活动。
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形成推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合力。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申请】,进入税收减免申请模块,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应资料,即可申请减免税。
自2022年7月起,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实行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9月)。
《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为做好2022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现明确我省2022年8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4930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2021社会保险年度标准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等有关文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根据《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4〕33 号),我局制定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引(2022年)》(以下简称申报指引)。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不含深圳)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在减免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确定为6370元,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费率确定为5.5%。
为做好2022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税人在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市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申请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定报告)。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在境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为做好2022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现明确我省2022年7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照24930元执行,各市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维持2021社会保险年度标准不变。
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正)、《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广州。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2021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如实申报职工2022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工资额须经缴费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没有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数据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申报。申报工资额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900元)。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不变。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9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
各涉农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加强与市级层面出台的金融、财税、产业等政策联动配合,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涉农融资配套措施保障,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取消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个人0.5%的缴费,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个人消费者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通过“粤税通”“粤省事”和“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登记参与活动的发票信息,于2022年7月1日起集中开展一次性即时开奖。
为加大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力度,根据 《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0号)要求,税务机关将组织开展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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