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24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请邮寄至:广东省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财产和行为税科)。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按照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执行。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说明其合理性的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编制揭阳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联合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5月16日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每月不再以单位形式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原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税务机关已统一调整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落实国家现行有关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粤税函〔2022〕108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广东省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体育等行业经营者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依法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潮州市市级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为此,获奖者取得2021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不扣缴其奖金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河源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我省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基建财务管理“放管服”改革,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订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2022年我省高企认定申报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自2022年5月5日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云浮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云浮市2021-2023年度省级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在确保粮食供给的同时,保障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各类食物有效供给,向江河湖海要食物,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从渔业大省向渔业强省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通知》第五条,要求确保资金保障。所列项目的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安排,中央和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广州、清远两地企业群众办理增量房、存量房交易、税务、登记业务时,可选择“跨城办”服务,异地办理相关业务。广州、清远两地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异地申请、属地(联网)审核、网上缴纳税费、电子证照签发、EMS寄送服务、电子发票和电子税票开具等,实现“全程网办”“不见面”服务。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粤税函 〔2022 〕 108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选择在个体工商户下,按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符合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的,可以个人身份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8000元/辆补贴。该补贴与以旧换新专项行动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组织落实。
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更好发挥专门与专业委员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专业作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经2022年4月20日省注协六届二十六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省注协对专门与专业委员会设置优化调整如下:
将上述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上述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上述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将切实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指导,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形成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为全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贡献横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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