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省内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运营、航线网络拓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场(不含通用机场)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
各级政府要将预制菜产业发展纳入本级财政支持范围,在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产业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向国家争取预制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开展培训宣讲。
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为抓手,聚焦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保障问题,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南粤家政”工程,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家政服务,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和关爱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科技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条件要求,请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材料。
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金融支持前海金融改革开放的专门文件。提升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将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在前海合作区落地实施,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先行先试。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更好地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预登记申报时间延长至4月15日,请合作区各有关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正)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7号),将公告第二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非接触式”便捷办。以两个县区税务局作为试点,探索建设无窗化、智能化、专业化、定制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六化”新型服务厅,打造“网办全程自主, V-Tax全面兜底,智能互动提速,精细服务增值”的100% “非接触式”税费服务新模式。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税务局贯彻落实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反馈。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等行业企业,借助“标签库”体系,通过电子税务局、“税收秘书”“政策推送+筛查提醒”等方式精准推送,及时辅导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在“阳江税务”公众号发布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措施配套指引,增设“网上客服”,及时帮助企业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揭阳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业务、 国有公司减资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成立并注册登记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 设立的公司。
根据财税〔2018〕13号、粤财法〔2018〕8号、肇财监〔201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肇庆市市级2021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办理申请时限:各级认定机构每年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一次认定审核。当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2月28日。如,非营利组织需申请2021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的,应于2022年1月1日~2月28日期间办理申请,以此类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贯彻落实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
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督导考核。市局将定期对《方案》《条例》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督导考核,适时开展对纳税服务水平调查摸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推动落实,将相关资料梳理归档。
结合《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决定在全市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现将《佛山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市民政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专项信息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司其职负责所辖范围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资源共享确保数据一致性和规范性。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是落实全国统筹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周密安排部署,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落实。
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写申报表”-“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线或离线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市民政局对2021年度-2023年度珠海市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进行了确认,现予以公示。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