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佛山市民政局对已确认的2020年度—2022年度佛山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予以审核,经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均继续符合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参与我市房屋交易计税评估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的公告》,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共有37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报备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有35间,现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升级,实现了广州线上开具电子形式《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下同)功能,自2021年12月30日起,纳税人可以“一次不用跑”,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税收完税证明》下载和查验,做到《税收完税证明》接收、存储无纸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19〕18号)规定,经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1年佛山市(市级)第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如下: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拆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08号)及社保费征缴相关规定,并经惠州市医疗保障局确认,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下表执行: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我省“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广东财政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因社会保险费政策调整,2022年1月1日至1月15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各类办费渠道,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申报和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增员、减员等其他社会保险费业务以及其他各类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业务正常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并于2021年12月29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章和涉税费业务专用章,办公地址保持不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 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广东省肇庆市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元旦节假日安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等横向联网系统年终工作时间安排,现将年终税费扣款业务受理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 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政策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0~2022年度广州市市、区两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和《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1年-2023年潮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在完成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网上报表录入并提交成功后,请各机构导出打印纸质会计套表(一式一份,包括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费情况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若有)报送至省评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等政策的有关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阳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阳江地区获得2021年度-2023年度广东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指以产品或技术作价出资,相关产品、技术涉及我国限制出口的,以及后续境外企业运营中涉及出口限制产品和技术的;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等政策有关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住所地在广州市的群众团体进行了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执行国家和我省减免收费等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等。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参照适用本公告第一点规定的《汕头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民政局对2021年度—2023年度佛山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了确认,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9日共7日。
申请简易注销的,全体投资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需实名验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中增加市场主体清税情况的查询功能。
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
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app)、“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等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渠道申领纸质空白发票,可选择邮政快递、回单柜、大厅领取等多种取票方式。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核实费源信息准确无误后通过协同工作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并按照财税部门互联互通的要求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传递给财政部门。
借鉴国际商事登记通行规则,总结广州南沙试点经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加快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特区立法,完善制度设计,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权责边界。
自2021年12月27日起,中山港街道海滨社区的马安村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南朗税务分局)。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16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实施机制,加强对标准制定及实施应用的综合协调,研究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动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加快打造广州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面向纳税人缴费人推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1年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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