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6年市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审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各商业银行提交的2022-2026年市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199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布,并将按有关规定计征相关税费。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协议机构直接结算。目录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医用耗材目录、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目录、辅助器具目录;就医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价格标准为收费标准、诊查费和床位费支付限额。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要求,现将《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期日历》印发给你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0〕201号)要求,现将《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期日历》印发给你们。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我局起草了《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加发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向我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27日。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穗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3号)。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细化,调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我市按规定对出口退(免)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进行评定及动态调整,现将评定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予以公开。
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
自2021年12月10日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各类办费渠道,全面恢复办理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业务,以及险种核定和险种变更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珠海市2021年度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2021年年底前,完成灵活就业登记平台信息功能。2021年12月起,每月收集一批灵活就业岗位;每季度举办一场全市性灵活就业人员线上招聘活动并长期坚持。每年累计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少于2000人次;新业态技能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2022年春节前,结合2021年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开展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行动,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信息技术产品应用的普及,使用覆盖会计财务、人力资源、继续教育、资产管理、行政办公等功能的内部管理系统,强化对事务所人、财、物等资源的协同,实现远程办公、移动办公和即时办公。
经检查账簿凭证、合同及相关经营资料,发现你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招聘人员作为劳务派遣人员派往用工单位,每月派遣劳务人员人数由300至500多人不等,具体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确定。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惠州市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确认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项目内容:2022-2026年市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审核认定。参与银行条件: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公布2022-2026年度具有潮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
试行办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落实习总书记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实现我省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规范我省新业态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及待遇核发工作,补齐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空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权益。同时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积累经验,提供可以借鉴的样板。
加强标准、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的合作,强化同世界各国的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资金连通、技术连通和市场连通。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2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在年度执行中,将按照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根据《关于公布2021社保年度珠海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的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 34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小时。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