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明确,从2021年12月1日起,韶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20元。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620元/月,各缴费人申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1〕46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关于“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21〕56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文件精神,我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工作,此次动态调整为四类的企业名单已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备案。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此次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四类的企业名单按照规定进行公布。
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小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经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茂名市红十字会获得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予以公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经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茂名市红十字会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予以公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用人单位为统一整体,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中央补助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请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
征管模式改革后,原“管户制”税源管理模式下的管理员取消,建立团队管理模式,税费事务自2021年11月29日起将由坡头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管理团队进行综合管理,二分局的管理团队分为两个组别。
推动全省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电子职称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99号)规定,我省推行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职称证书。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332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参保险种变更。上述参保险种转换后,缴费人需变更参保险种的,可在申报社保费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粤税通小程序进行减员再增员,增员时录入新的参保险种类型,再进行申报缴费。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到2025年,争取全省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实现翻番。制定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建设3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入驻及服务企业数达10万家。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2015〕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规〔2020)2号)等规定,以及统计部门相关数据,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 202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即下限为3852元(取整数),上限为19262元(取整数)。
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发送电子邮件至skjt_lianglj@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和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全文废止《清远市清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新区太和镇辖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公告》(清远市清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莞家政务”小程序、“东莞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税务业务区”或“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业务。
我们始终以“放管结合”为主抓手,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环境。构建“信用+风险”新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分析监控预警,提高风险应对的精准性,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投诉工作机构协调投诉事项时,被投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出具书面答复。
经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委员会2021年11月1讨论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将实施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由县级登记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仲恺高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获得仲恺高新区2019年、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单位名单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梅江区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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