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自2012年3月上线应用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后我局每年结合辖区经济发展和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我市存量房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并对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的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
鼓励餐饮和零售业促消费。按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要求,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促销活动举办。最大限度放开餐饮和零售业夜间、闲时外摆管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告》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款中“其他”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本人2020年12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
争取放宽赴港澳签注管理,试行往返港澳便利政策。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手续,采取审批承诺制。推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补办等业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根据《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认定韶关市潮汕商会等六家单位通过复审,从2021年度至2025年度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的主要凭证,有关信息应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
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其他项目”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1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管理人或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应按规定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呈报审批,纳税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一案一审”原则,参照“新设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向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的审批结果。
企业此前已根据市政府2011年5月发布的《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清府〔2011〕51号)获得了阶段性上市奖励的,若企业继续筹备上市,则企业成功上市后,只能申请本办法总额奖励的差额部分,各阶段奖励每家企业只可申领一次,不可重复申领。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代理期间,利用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对外虚开,并收取手续费,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为切实做好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国办发30号文件工作,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附件2-2、2-3),能够满足执业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接受后续监督核查;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主要明确需对项目绩效评价和后期跟踪监控,设定了资金可量化的绩效目标,规定了各方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等。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因个体工商户转让财产所得应并入其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项中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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