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将《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拟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印发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该办法在解决存量房价格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明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修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为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均为免费,加油站无需支付费用。加油站经营单位应自行准备好网络连接设施和业务管理系统,加油站(包括加油机厂商和加油站业务管理系统开发商)应当配合该系统的安装、使用、升级和维护。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工程造价金额计算扣除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原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实际内容不抵触《总体方案》且有必要在合作区继续适用的,可继续实施,但在具体适用时,将作出必要的变更或限制,以符合《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及合作区功能定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以下简称《规程》)等的规定,不动产转让交易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据实清算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供应商应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上限为18366元,即本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122元的30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3元,即本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122元的60%。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2021年10月15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说明:本表一式一份。 按月延缴开始时间不能早于申请当月,申请人停止缴费需自行办理停保。 按月延缴养老保险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申请人如需了解待遇规定,请咨询社保服务热线12333。
因个别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有误等原因,导致多缴2021年工伤保险费。请相关用人单位(详见附件)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费手续。
明确《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有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省国资委应完善财务监管制度体系,对省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管体系。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实现“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准备情况进行测试评估。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发[2018]3号)的规定,经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我区2021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复审名单(3家单位)予以公布。
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新生儿、退役军人、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被判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员等特殊人群外,其他参保人错过缴费期不能中途参保。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近期实施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获得市级2018、2019、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复审合格获得市级2021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复审合格获得广东省省级2021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获得广东省省级2018、2019、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转业或退役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其军龄视同为本市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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