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从2021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申报缴费(往期欠费除外)。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更大力度推广“乐业五邑贷”,将港澳青年纳入重点扶持对象范围,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对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且交易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即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9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高度重视支持港澳青年人才在粤创业就业,把加强粤港澳青少年交流合作、支持港澳青年人才在大湾区发展作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政策支持和机制设计上为港澳青年到内地发展给予引导支持。
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基于每种改造模式的典型案例,详细清晰介绍了项目涉及纳税人,梳理不同主体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适用政策条款、适用条件和办理资料等,条理清晰易懂,简便易查询。
房地产评估机构自愿参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值的复评工作(以下简称复评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准则及标准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和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财法〔2019〕1号)有关规定,经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获得2021年佛山市高明区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名单如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年底前按权限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名单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自2021年10月1日起,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合并缴纳两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合并缴纳前后,缴费金额不变。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本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室牵头,各市(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自202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禅财监〔2019〕1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获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详见附件。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禅财监〔2019〕1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获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详见附件。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禅财监〔2019〕1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获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详见附件。
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揭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和漏报少报风险,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明确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修改《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废止后,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其他项目”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三旧”改造地块的原权利人须按规定向各区“三旧”改造工作职能机构申请启动改造程序,或由“三旧”改造工作职能机构征询原权利人改造意愿,确定改造范围与意向改造主体。改造范围内的权益面积为改造面积。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18日(共计31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电话0766-8396443(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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