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申报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复审合格获得区级202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对本单位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废止,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东莞市市级2024年度第二季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经东莞市财政局会同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审核,广东省福建大田商会从2024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名单见附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4]13号
为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请各区发动街镇、社区(村)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宣传工作,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抓好宣传工作落实,推动辖区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上限调整为319026元(106342元×3倍),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已选择按月续缴的职工医保退休续缴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重新申请选择按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以及享受待遇。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了解制造业企业反舞弊审计的特殊性,掌握制造业企业反舞弊审计的程序、方法及技能,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和提升执业能力,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了制造业企业反舞弊审计特定程序实务应用指引课题研究工作,并形成了《制造业企业反舞弊审计特定程序实务应用指引——收入篇》。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经东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东莞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于2024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期间纳税人可暂按原免税资格享受税收优惠。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纳税人应补缴其超期享受的减免税额。
全面推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及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的落实。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信息自动与市平台的数据推送、对接,在市平台自动解锁,企业无需在市平台提交解锁申请。
根据财税[2018]13号及粤财法[2018] 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公告如下。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大病保险资金的划拨、业务衔接等工作,并对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经办业务给予指导,按照协议进行管理。
本扶持措施所扶持的企业,是指在仲恺高新区注册设立及纳税的企业,银行贷款贴息及融资租赁租金补贴、政银担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2项扶持措施原则上只支持企业创新积分管理系统内企业。
住房公积金缴至2024年6月的缴存单位,应当在2024年7月完成2024缴存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基数的调整工作。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各市要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的相关业务。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经评估,《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本规程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佛山海外联谊会、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佛山市石油行业协会、佛山市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佛山市江西省宁都县商会、佛山市茂名商会、佛山市湖南省衡阳市商会,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对招商引资新落地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项目,积极引导项目企业申报“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扶持。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