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要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的相关业务。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经评估,《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本规程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佛山海外联谊会、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佛山市石油行业协会、佛山市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佛山市江西省宁都县商会、佛山市茂名商会、佛山市湖南省衡阳市商会,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对招商引资新落地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项目,积极引导项目企业申报“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扶持。
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制造业领域。推进深莞协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一体化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税收确定性。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汕尾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工改工”等方式实施增资扩产,推行“零地增资”“原地提容”,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按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标准执行,有效期为5年。
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功效,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降低破产重整制度性成本,推动债务纠纷有效化解,提高破产重整效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请各区、各有关单位加强宣传推广,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信用修复“一件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号,面向市场主体做好信用修复政策解读,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信用修复便利举措,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后,税务等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上述企业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奖补。
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是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服务经营主体需求,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业务人员培训,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及指引工作,使申请人知悉政策,享受优惠,更有获得感。
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用海类型和方式、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目前,参保单位每月申报缴费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两个部门办理。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参保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经阳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阳春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将符合2023年度-2027年度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省级部门有关部署,严格执行迁移改革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落实政策解读、迁入迁出、档案管理等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办理迁移登记和迁移税费服务事项。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茂名市2023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认定失败或退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依法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税收、民用水电气等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省中试平台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中试服务券制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和高校院所到我省开展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落地。
严格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新能源车购置、二手车销售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加速折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粤财金〔2023〕4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详见附件1)。
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认定。现将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经中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2024年获得中山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是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服务经营主体需求,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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