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1]32号文”)的精神,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6597元。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优先使用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业务,对于必须上门办理的事项,欢迎使用优化版V-Tax预约办理(相关操作指引见附件)。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打造东莞市上市板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东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文件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请广大纳税人继续优先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业务,对于必须上门办理的业务,欢迎通过优化版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或者预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允许在2021年补办补缴所属期为2020年度相关费款。2021年1-6月申报缴纳的,按照旧的缴费基数。2021年7月后申报缴纳的,按照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最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下限为3800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为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发挥应有作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工作。在精准服务、打通税收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助力减税降费工作,服务大湾区建设,促进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95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3634元。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归集共享监管信息。省直和中直驻粤有关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归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监管信息,通过在省大数据中心编目挂接方式实时推送共享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归集共享责任分工见附件1)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粤东西北11个地级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334元,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97元。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缴费有关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21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统一调整为22941元(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下限调整为4588元(2020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60%);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公告》,撤销民众镇、南朗镇,设立民众街道、南朗街道。纳税人所在地在民众街道、南朗街道的,自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如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调整为22941元和4588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即22941元/月;下限为我市所在片区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4元的60%,即3800元/月(角位四舍五入并精确到元,下同)。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919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6597元;第三类片区(汕头市、肇庆市)为6122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6334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现予以公布。
对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申请代开发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潮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在代开发票时,不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告》(2021年第1号)。
该涉税咨询答复是税务机关依据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管理人设定的条件所作的预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最终缴纳依据。该交易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以实际为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佛山王府井紫薇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备案成为广东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商店。
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退休,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7860元重新计发待遇,如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度调整额之和的,仍按原待遇水平发放。
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特殊情况影响,2020年申报期内未能及时办理2019年度该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本次申报期内补办,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有关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住所地在广州市的群众团体进行了联合
因业务调整,我局将于2021年7月20日起撤并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金鸡办税服务厅(地址:江门市开平市金鸡镇文乐街6号)以及苍城办税服务厅(地址:江门市开平市苍城镇工业集中区三区13号)。
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属的县(市、区)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向一个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科技部门予以受理;属于肇庆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受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0年度一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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