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全省开展“一照通行”涉企(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自2021年6月1日起撤销池尾办税服务厅。撤厅后实体窗口停止对外办公,推荐您优先使用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和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20]8号)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本手册涵盖中国税制、财税优惠政策、营商环境及办税便利三个主题内容,旨在给已经和即将来华投资的企业一些参考,帮助企业了解中国税制、财税优惠以及广州投资优势,从而降低税收成本、防范税收风险。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文件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综合评估,对有关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继续实施。本文件规定与我市相关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广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6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对于申请2021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十二项战略行动,是我们落实《意见》的广州行动方案和本地化‘施工图’,是我们8000广州税务人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广聚集体智慧的成果结晶,是大家共同为税收现代化梦想而构筑的税务‘广州塔’。”广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杨绪春说。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统筹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强化人员配备,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在项目谋划储备、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下级部门指导督促,形成全省落实重大战略任务的工作合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是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机关之一,因其办公地址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新地址通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202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
部分缴费单位因行业变更涉及工伤风险类别变更,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变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重新确定基准费率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缴费标准调整,请各单位确保缴费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坚持党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领导,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各类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合力,扎实有序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明确指出制定依据及具体条文出处。涉及参照其他地区制度或者做法的,应当说明制度或者做法出处。涉及制度创新的,应当指出上级机关有关要求、制度可行性和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所在地在湛江市范围、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4‰。本公告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详见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浮动费率按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重新计算。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6类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上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三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整合办税资源,优化纳税服务,珠海市车辆购置税涉税业务办理地点将调整至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行同城通办,并同步撤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
从2021年5月1日起,我市在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实行阶段性下调50%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各类行业工伤保险实际执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2。
提高思想认识。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做到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切实通过自查工作达到查摆问题、堵塞漏洞、整顿秩序、完善程序、防范风险、提高质量的目的。
企业年度内虽然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需要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0年度肇庆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禅财监〔2019〕1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获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详见附件。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24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完善统计调查机制,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选取小微企业跟踪统计样本,建立稳定的联络渠道。归集登记注册、用工、用水、用电、纳税、缴费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家政服务、建筑装修、网络直播等行业,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政策,促进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居家养老、育婴托幼、家庭保洁等服务领域的吸纳就业能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粤税发〔202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江门实际,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见附件)。
申报企业只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企业申报前需先在省阳光政务平台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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