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早期中立评估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中立的或独立的专家,就争议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客观分析与评论。在依法行政前提下,助力税务机关作出科学合理、相对人主动遵从的行政决策。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和《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民政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法[202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联合确认的云浮市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示。
充分发挥市住房和房地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责任,强化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提高政策实施的针对性、有效性,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有效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新政学习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
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20年度广东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佛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税函[2021]131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上述非营利组织从2020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和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民政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法[2021]3号)有关规定,云浮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联合对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
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上下联动,注重与外部门联动配合、同频共振,强化督导落实和跟踪问效,扎实抓好“春风行动”各项举措落实落细。要充分借助各种媒体,整合各地宣传资源,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擦亮“春风行动”服务品牌。在工作中,如有好的经验做法和实效性强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至税源管理三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肇庆市市级第十一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税务局应每季度向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报送本地“春风行动”上一阶段推进落实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情况,具体包括措施细化创新情况、典型事例、成效数据、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等,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缴费基数的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纳1.5%;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2.5%(含生育保险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4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2009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1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政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应知尽知。要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对号入座,应享尽享,避免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申报期。
施工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或完成开工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新工程项目所在地(或项目部所在地)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银行保函或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均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关于明确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财法〔2018〕1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获得市级2018、2019、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粤税发〔2021〕33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见附件)。
各单位(部门)对内要迅速开展培训,确保全体人员掌握“春风行动”的工作精神、要求及具体任务;对外要通过各种媒体、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广泛宣传,为“春风行动”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51号)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税务局要根据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围绕“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和“春风行动”的总体安排,制定出台地方性行动方案,发掘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举措。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省(不含深圳市,下同)新审批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的50%(具体标准见附表)。本通知印发前审批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项目,在本通知有效期内按照上款调整后的标准征收相关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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