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纳入企业服务专窗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即转让双方均为企业或受让方为企业),由企业服务专窗登记人员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结征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试点推行阶段发布的公告。
符合条件的有意向成为志愿者的人士于2020年2月15日之前,填写《广东省个人所得税志愿者申请表》(见附件1),并根据志愿申请者所属地区发送到协会会员部负责相应地区工作人员电子邮箱或者将申请表报送到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部。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17时至1月23日6时开展上线切换工作。期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相关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河财发[2019]2号)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材料初审后,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进行联合审核认定,现对符合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办理程序企业向海关提交《企业试点适用免除税款担保措施申请审核表》(附件1)和企业已签署的《申请适用免除税款担保高级认证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2),海关审核同意后适用。
《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业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守法自律,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61号),现将广州海关接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报告的隶属海关单位及联系方式对外公告(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河源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等,实现全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平衡协调发展。各县(市、区)间原标准差异较大,难以一步到位实行统一标准的市,应订立计划两年内实现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449号)规定,现将《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期日历》印发给你们。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年度调整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现就我市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年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参数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维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依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政府进一步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2018]1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325号)有关规定,2020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即2020年1月至12月我市在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执行3262元-16308元。
因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维护改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2月19日18:00-2020年1月1日09:00期间对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停机维护。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等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申领病残津贴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我省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我省最后参保地。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和国际化人才特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人才、产业集聚,提高我区人才及港澳居民住房保障的精准性、实效性,为便利人才及港澳居民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您提醒单位职工,如果2019年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可抓紧在今年12月份发工资前填报信息,在今年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补充享受本年度未享受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也请您及时在扣缴客户端下载更新专扣信息,确保职工及时享受。
根据我省现行“三旧”改造模式发展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
本次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企业冠名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将暂时继续保留纸质票。
本次非执业会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非执业会员管理系统要求的最基本信息,非执业会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以后办理继续教育、非执业会员年检、非执业会员活动报名、各类会员评优等工作。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项目工程造价扣除金额进行核定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办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准确办理个税扣缴申报。您日常扣缴申报的每一位纳税人的身份、收入、缴税等信息,直接影响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纳税信用。为避免有误的扣缴申报数据给纳税人带来困惑和不良影响,请您准确、规范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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