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需申请复审的,其资料所属年度为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一年度,即2019年度。如:提供资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具体是指2019年度。
申报及审核前三年有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申报及审核前三年内有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税务工作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规范组织收入的通知》(粤税发[202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实行“同城通办”,在河源市登记注册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附件表格中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厅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法〔2018〕10号)等相关规定,经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江门市市直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6家)予以公布,名单如下:
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市级统收统支。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纳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将结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尽早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为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方便部分有需要的纳税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税,2020年5月31日,我局部分办税服务厅将加班提供对外服务(详见表格),专项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业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在6月30日前通过邮件方式反馈至yjswcx@163.com。
为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现将《关于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通知》(粤税发[2020]59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促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人(或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核准注销信息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文书,处理核销“死欠”等相关涉税事项。
省按照国家“减证便民”部署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下简称指导清单,见附件),对国家和省现行、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项目,按照条件、对象、期限、应提交材料、应核验信息、申请程序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六是依法有效维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规范办案,有效化解税费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复议发现基层执法决定存在不合法、明显不合理的,坚决予以撤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加强税费收入形势研判和分析。及时掌握疫情对组织税费收入产生的影响,分行业、分地区抓实税源调查、分析预测、税源监控等工作,动态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结合减税政策、同期基数等因素,认真研判税收收入走势,更好服务组织收入决策和管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和发挥税务政策在扶持贫困地区和乡村基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更大力度、更细举措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阳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阳江市市级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规定,经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韶关市市级获得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市社保费征收系统将于2020年5月25日24时停止使用,6月16日零时全面切换上线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省社保费征管系统”)。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登记、扣费账户变更、缴费基数修改、停保等业务,由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至5月底,并在6月统一移交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从2020年6月1日起,税务机关接收、办理上述业务。
深化“银税互动”解决融资难。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扩大纳入“银税互动”信贷范围的企业数量,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到M级企业。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满足制造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强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以更高水平税收营商环境为中山“重振虎威”、实现高质量崛起提供有力支撑,市税务局决定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项行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发文之日起废止《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规字〔2019〕2号)。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2018年、2019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进行了确认,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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