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人社税务省级协同平台上线期间有关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期为5月31日。目前已进入申报高峰期,为避免申报后期网络拥堵造成的不便,请您尽快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离线申报系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切实服务南沙自贸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结合我区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仅在我市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涉税服务,为全省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稳定的信息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4日对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优化升级,期间系统将暂停服务。
从2020年5月1日起,中山地区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领用或发票代开业务产生的邮政快递费用恢复由纳税人自行支付。税务机关为您提供了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理途径,建议您可直接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相关业务,或提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APP)提交发票领用和代开发票业务申请后,优先选择邮寄或电子回单柜方式领取发票。
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深化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办”。继续落实我市既有的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登记业务、增量房转移登记及预告登记业务“通收通办”,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的跨区办理服务。同时结合平台建设、数据清理、成果共享情况,逐步拓展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业务范围。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中山市市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公示期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3日(共7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市代征单位信息予以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名单
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1。省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办理学分登记事项。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全市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精准施策,推动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纳税人和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查阅《清单》及操作指引,也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73号)自2020年4月29日起废止。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8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传真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5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局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遗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权限下放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并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辖区的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的管辖权限。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如受疫情影响,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公告为准),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医疗(康复)机构暂停企业参保人员的联网结算系统服务,请各位参保人在医疗(康复)机构就诊后,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19]18号)规定,经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佛山市(市级)第一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如下: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及重新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予以公布。
建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各有侧重、有效衔接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各地可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前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承建的新开工项目可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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