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可点击链接具体了解。
为配合我市社保部门上线广东省集中式社会保险管理系统,自2020年4月16日零时起,我市网页版5S电子税务服务厅社保业务功能正式关停。参保人及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社保业务。登录地址为:http://www.etax-gd.gov.cn/。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2020年4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4月24日。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4月1日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且根据4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我省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明确,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为继续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决定将提供发票免费邮寄服务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止。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要求,承接好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以及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统一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对于用人单位3月15日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延长《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备案公布工作采取全流程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户注册登录后施教机构备案,填写备案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落实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表填写,确保应享尽享。
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珠海市(含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申请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5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
为了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制作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方便用人单位了解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经省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惠州市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递交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4月4日。从2021年开始,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云浮市内经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仍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执行。
各市(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和各银行机构要积极行动,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主动作为,为打赢疫情的阻击战贡献应有力量。工作落实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广东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报告。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关要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实施。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委托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省级委托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县(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2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自2020年3月4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两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受托机关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名义依法实施委托职权,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有权纠正或撤销受托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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