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委托事项清单》(附件1)明确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为委托有关市级财政部门实施,受托机关以广东省财政厅的名义依法实施委托职权,广东省财政厅有权纠正或撤销受托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
全面预约办税服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到中山市各综合办税服务厅(包括具备条件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明细见附件)办理税费业务时,需提前进行预约。对未能提前预约的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派号。
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灵活采用电话、短信、税企微信群等多种线上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政策,告知其申请途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优先加快办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广东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现阶段,为避免退费,建议用人单位按原做法正常申报,但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出台后,税务机关将调整系统并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缴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广东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现阶段,为避免退费,建议用人单位按原做法正常申报,但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出台后,用人单位缴费时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广州税务侯邦安副局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只要列入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税务部门将会为您提供专门增量留抵退税计算的辅导。
对目前申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将逐步为其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直接选择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劳务派遣企业需在线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资金归属协议情况表和协议书文本)。企业在网上申报成功后,由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经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并公示通过后发放,最终结果以公示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办税指引 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准确掌握、及时适用有关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相关政策公告,针对近期出口退税企业关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在区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省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所在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并由其进行初审,初审后交由市级财税部门复审,最终由财税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未按月按时申报的,不予补申报及补缴未申报期间养老保险费。由缴费人委托税务机关批量申报的,因系统问题等税务机关原因申报不成功的除外。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建立教育问责机制,责令服务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限期整改,对反复被差评、投诉,弄虚作假,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企业和群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依照便利原则可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市级税务机关,由接收单位交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本指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支持医疗救治、支持抗疫医护人员和个人防疫、支持医疗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公益捐赠、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复工复产、税务便利化管理服务等9方面政策措施。
建立市区两级直通车。建立市、区税务局领导班子“战疫服务直通车”机制,由每个局领导点对点联系涉及防护救治、防疫物资供应、公益捐赠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做到“一企一事一策”,全程服务企业复产复工和参与疫情防控。
为利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截止时间由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优化延期申报纳税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及时辅导其填报资料,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在疫情防控期间,您必须佩戴口罩、经过红外测温并进行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交叉传染风险,办税服务厅可能采取分批放行、减少窗口、设置安全警戒线等限流、限距措施,请您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
目前,各会计师事所复工在即。按照省财政厅党组、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部署要求,为切实保障全省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有序进行,我会拟订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业务指引(第二号)》,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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