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车辆购置税由各县(区)税务局(含保税区税务局)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可在同城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再负责车辆购置税具体的征收工作。
第二条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肇庆市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做好存量房市场调控工作,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进行修改,修订了《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
广州市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指标改革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世界银行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深化减流程、减时间、减成本、优服务,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
敬请广大纳税人对我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变更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如有疑问,可直接联系拨打咨询电话:0663-8629002、0663-8071626。因办公地址的变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增加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环市北路),国家税务总局揭阳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渔湖镇)两个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增加后全市各县(市、区)税务机关都设置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具体如下:
尊敬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县(区、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信息公布如下,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办税。
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对现行已出台政策执行范围和标准作出调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尽事项,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予以细化明确。
原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前台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续保,请于12月10日前按家庭户参保人数预存足够金额,税务机关将定期扣缴;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全文废止《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10月31日8时30分,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期间,部分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
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省第二类片区上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的规定,现将《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19年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一键申报”功能已于2019年6月20日正式上线,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操作手册》。
因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多征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费,少征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补缴金额,以托收单形式由税务部门负责补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代收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单位对公银行账户,由税务部门进行扣缴。
对印花税征收品目为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凭证的,原认定信息终止至2019年7月31日(详见附件表1),如当期有相应的应税凭证,请自行申报。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为优化和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原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金裕碧水湾金碧苑商铺203号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搬迁至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螺仔湖南街2号。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切实疏通办税痛点堵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专项工作要求,现将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配套文件(粤港澳大湾区版)予以发布,特此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公告如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政府让利惠民力度,坚持“先安置、后拆迁”,总结规范改造模式,完善用地指标流转交易平台,维护原权利人合法权益,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根据《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惠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在职、退休职工(不含财政统发人员)及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3447元,上限为17235元;财政统发人员(含退休)月缴费工资基数为5745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2倍的统筹地区,实施浮动费率制度不受年度基金收支赤字的限制。有中止实施浮动费率前置条件的市一律取消浮动费率中止实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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