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事项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完成选定手续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企业应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根据《目录》要求全面归集、整理。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税收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8年4月28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8年度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发布。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多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线上办税流程,将原先可能需填写的多份申请表单,整合成一套电子化综合申请表,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资料份数和种类,压缩办税周期,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计税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计税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阿兰斯洗涤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等11955家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税收工作实际,以及涉税信息化系统的功能升级情况,定期修订《清单》,并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公布办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市县收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供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转换为符合税务机关报送格式的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规定,现将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同时废止。
如需了解更多涉税专业服务政策,请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博ID: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tax),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涉税专业服务政策,请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博ID: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tax),或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和纳税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即“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不再下放,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含2000万元以下)全部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分别实施。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内容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2017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予以公示。
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 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 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办理全国通办业务。广东省国税系统首批受理全国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共有20个(名单见附件1)。
第一条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票表比对、以进控销、征扣一致”的管理思路,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软件行业发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规定附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再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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