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从而面临经济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无纸化,提升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启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电子印章(以下简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事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服务,我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13年13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另行制定及公布。
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公布),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实行按户预约,每个预约号可办理同一户(个)纳税人不同类型的多项业务(只需按其中一项业务预约),所办业务涉及不同窗口的可“一号通办”。纳税人在同一工作日的上午或下午,对同一业务号段只可预约一次。
为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 位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程序,省残疾人联合 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事项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完成选定手续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企业应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根据《目录》要求全面归集、整理。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税收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8年4月28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8年度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发布。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多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线上办税流程,将原先可能需填写的多份申请表单,整合成一套电子化综合申请表,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资料份数和种类,压缩办税周期,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计税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计税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阿兰斯洗涤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等11955家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税收工作实际,以及涉税信息化系统的功能升级情况,定期修订《清单》,并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公布办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市县收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供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转换为符合税务机关报送格式的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规定,现将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同时废止。
如需了解更多涉税专业服务政策,请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博ID: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tax),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涉税专业服务政策,请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博ID: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tax),或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