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地税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随机抽查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土地等级划分时注意保证减税规模。各地在划分土地等级时参考原划分标准和现有的级次要求,各级次规模和范围要保持协调,单位地块不得增加税负,并保持与整体税额减幅相当,不得通过调高单位土地的级次来降低减税规模,各地在上报调整方案前,先以初稿形式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正式上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一年内向市府金融工作局(各镇街、园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合格标志的,除不征车船税的机动车外,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未能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统称《税收居民证明》)。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根据《公告》关于“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要求,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等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建设、房地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活力的有效途径。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76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已将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事项委托给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登记规范衔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以及营业执照样式不变,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相同。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税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你局关于报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草案)》审查的函(粤地税函[2017]709号)收悉。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办对来文进行了认真研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制定本指引。
及时报送工作相关情况。各市国税局应高度重视本次整改工作,尽早完成欠税整改工作。分户分税种分项目统计欠税金额与2017年5月的比较情况(见附件:《清理欠税情况表》),并于2017年9月18日前将总体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清理欠税情况表》以文件附件形式,报送省国税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中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三旧”改造相关税收指引的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本指引。
为支持我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税源数据报送方式,提升数据采集上报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网上申报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启用了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报平台”),现就有关事项如下:一、网报平台从2017年8月开始正式启用。
我省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多证合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对照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多证合一”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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