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等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建设、房地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活力的有效途径。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76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已将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事项委托给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登记规范衔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以及营业执照样式不变,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相同。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税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你局关于报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草案)》审查的函(粤地税函[2017]709号)收悉。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办对来文进行了认真研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制定本指引。
及时报送工作相关情况。各市国税局应高度重视本次整改工作,尽早完成欠税整改工作。分户分税种分项目统计欠税金额与2017年5月的比较情况(见附件:《清理欠税情况表》),并于2017年9月18日前将总体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清理欠税情况表》以文件附件形式,报送省国税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中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三旧”改造相关税收指引的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本指引。
为支持我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税源数据报送方式,提升数据采集上报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网上申报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启用了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报平台”),现就有关事项如下:一、网报平台从2017年8月开始正式启用。
我省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多证合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对照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多证合一”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按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的发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0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出口退(免)税在线申报业务操作方法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www.etax-gd.gov.cn/),依次进入“申报缴税”—“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服务”—“下载专区”—“在线申报操作手册”模块下载操作手册。
出口退(免)税在线申报业务操作方法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www.etax-gd.gov.cn/),依次进入“申报缴税”—“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服务”—“下载专区”—“在线申报操作手册”模块下载操作手册。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将采取短信方式对即将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纳税人进行期内提醒,对已逾期且被公告的纳税人进行情况告知。如有新增、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手机号码的,请及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便接收短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财税[2000]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行业发展的新趋势,现决定对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中的《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第4项“服务业”进行修订,在“服务业”细分增加一栏“其他专业咨询”行业,所得率为8%,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明确“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划。
“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即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或者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以便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从而降低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节约财政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简化受理文书、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等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
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卷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半年的统计表于当年7月10日前上报,下半年的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构建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电子税票开具对象包括通过自行申报向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缴款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以及通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方式缴纳税款并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
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尚未换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及已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请先到省工商局完成换照登记或办理移出异常名录手续,再到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外资被授权局办理迁入登记及换领营业执照。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推进工作,并按要求在2017年11月5日前,以便函形式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统计表》(见附件),以及本市无纸化试点的已推行情况、推行计划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2017]44号 20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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