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于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国税局机关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采购管理办法,提出对本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实施采购的指导性意见,并报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原办税系统支持的数字证书实现全渠道互认,即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其他办税系统支持的、有效的、现有在用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无须进行任何升级或更换,纳税人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数字证书均可通办国税、地税业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1月19日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日因系统故障造成部分纳税人申报业务无法如期完成,为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广东国税系统(不含深圳市)2017年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18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有关规定,对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经省民政厅结合登记管理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了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现予以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实施。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85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i.gz.gov.cn)向社会公示。
各市国税局应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列明进度安排,并于2017年1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各市、县国税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国税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以来,对我省推行税收实名制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确保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1月、2月、3月、5月、6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共10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办税服务厅试点推行全面预约的业务范围是除个人社保费业务外该厅可办理的所有其他业务,具体包括:所有地方税(费、金)业务(含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等)、单位社保费业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水平,增强税收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公信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工作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新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环节对其公益性进行确认。对已经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按财税[2008]160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对有关资格条件难以确认的,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或组织必要的核查。
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的规定,现将韶关市庆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129户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相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我省税务师行业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专项清理。
广州市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申请发票领用时,可选择三种领取方式:1、大厅领取;2、回单柜;3、邮政快递。其中“邮政快递”模块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暂不设配送网点,因此,需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领取发票的纳税人,仍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口”申请办理。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及缴款期限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125号)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会同粮食部门核查申请小麦、长粒米、中短粒米配额企业,未落实粮油加工流通统计报表、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的,或2014至2016年受到粮食部门行政处罚的,不予受理上报。核查申请棉花配额企业,未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不予受理上报。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为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草拟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5日。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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