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5.5%降至5.0%(含退休职工按月缴费),个人缴费费率2%保持不变。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28400),并在信封上注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征求意见”字样。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在限购区域范围内,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
现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部分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701号)。
省、市注协运用案例集适时开展相关案例警示教育或纳入继续教育课程,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利用案例集开展职业道德和业务学习。
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使用。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负责解释。
如申请人发现扣缴义务人申报收入或扣缴税额有误,可先就该笔申报记录咨询扣缴义务人,请扣缴义务人核实。确属申报有误的需待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后,申请人重新登录“税e查”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再申请补贴。
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关于2014社保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364号)。
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者不适当引导证人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询问人撤回或者变更询问。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委托代理人提交业务后,需实名验证的相关人员需密切留意APP、小程序待办信息,并及时完成相应业务的实名验证。相关人员全部完成实名验证后,审核人员方可审核业务。
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近期验资业务数量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各事务所应加强自律,杜绝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行业生态,是确保自身长远发展的前提。同时,应关注市场动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与市级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政策补贴有重叠时,不得重复享受。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取消或追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和扶持项目。
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允许经营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在登记的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进行“一照多址”登记,不再设定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种植、养殖、快递行业的限制条件。允许跨县区“一照多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解决征纳双方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起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为更好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粤人社函〔2023〕67号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恢复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进行征缴,待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照其规定实施浮动费率管理。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切实扩大政策知晓面。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全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珠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2023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如下。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为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解决征纳双方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5日起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及《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潮州市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