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规定,自2016年(税款所属期)起,我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
近期,我会在事务所执业质量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报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有增加趋势,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以较低价格承接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现将有关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商业银行作为维系社会经济活动的金融纽带,在国民经济结构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接受严格的外部行业监管,相应的内部风险管控能力也比较强。近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金融行业的新产品、新模式层出不穷,相应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也需要及时提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国税机关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停止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经广东省国税局公告征集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广东省国税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为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需及时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制度建设要求。档案室应建立档案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利用、保密、责任追究、应急预案等工作规章与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职责,切实做好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由我省(不含深圳)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统一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确定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湛地税发[2002]32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地税发[2009]228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取消认证的纳税人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需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后,要点击确认后才能传送到认证系统,且当日确认的发票数据于次日方可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1号窗)下载认证结果。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与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废止《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第三条同时废止。
《公告》实施后,我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将由原来的分上下半年分别在4月和10月申报缴纳调整为在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
《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30日省国税局召开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我局对2015年5月31日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含已宣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近期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逐项对照税务总局提出的要求,全面细致地做好各项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函[2010]59号)同时废止。
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用目录》)公布了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