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执行准备;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提升对情报的增值利用,加强税收透明度在国内资源调动上的影响力。
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广东省国税系统(不含深圳市)2015年度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从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税费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要提升依申请公开的标准化水平。确保依申请公开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和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答复。答复应参照标准化文本进行,发布前应征求法规部门意见,涉及业务内容的必须由相关业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附件1)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2016]12号,附件2)精神,省国税局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为保障营改增初期发票领用工作平稳有序,在过渡期(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止)内,本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领用发票时选用“邮政配送”业务的,经税务机关系统接收后,邮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将发票配送到纳税人指定地点。
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附件1)选择适合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广州、珠海、佛山三市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其他地级市国税局选择一至两个县(区)国税局(分局)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具体试点单位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设立一个“营改增青年志愿者服务岗”。组织青年税务骨干作为志愿者,对外提供多种形式的营改增宣传,利用播放视频、派发宣传单张和册页、志愿答疑、税企互动等服务方式,畅通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交流渠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从2016年5月1日起,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国税管辖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的开票软件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失效。
构建电子税务局,足不出户轻松办税。加快建设国地税电子税务局,2016年5月与营改增同步上线使用。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网上查询,提供24小时无忧办税服务,打造更加友好的办税体验。
为减轻我省残疾个人的纳税负担,我局草拟了《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24日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税总发[2016]5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汇总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计划调整,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和人力资源调配,研究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措施,总结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全省应参加年检税务师事务所683家(含分所),实际参检680家,3家税务师事务所未参检,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680家。应参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实际参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通过年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起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委托缴纳税(费)协议。
目前,省高企认定办正根据新的《认定办法》完善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预计5月中旬可完成系统修改并向企业开放。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先行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为落实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票种核定手续;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具体发票管理事项另行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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