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暂不设定政策期限,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转发给你们。目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承担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专项改革试点工作之一的“共建办税服务厅”子任务,结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近期将联合下发共建办税服务厅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2015年度第四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注:金三决策一包统计表第2行数据可导出明细数据),原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在3月15日前改为按季申报,并按规定做好修改系统、告知纳税人等相关工作。
为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拟从2016年4月1日起在海珠区国税局、荔湾区国税局、天河区国税局、南沙开发区国税局试点实行实名制办税。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方案免征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确保改革整体推进,步调一致。
由于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规费。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配合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订电子缴税委托协议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275号)的有关规定,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为2016年5月31日,请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时做好时间安排。
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核定(变更)定额时仍按月经营额进行核定,但核定定额有效期起必须是自然季首月1日,有效期止必须是季末。定期定额按季申报时系统自动换算为季度经营额(按月核定经营额乘以3)。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区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专家评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广州盛华信息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2015年度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国税局将根据《通知》和绩效考核要求,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及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开展公职律师相关工作。
为确保数据安全,审核系统将在2016年3月30日18:00至2016年4月5日8:30暂停使用,在此期间出口企业的以下税务事项(含网上办税)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制度
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各地要加强与民政、编办和工商等登记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改革衔接、宣传培训和后续监管等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省局结合我省实际,更新可由我省地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18号)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支持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部署,统筹谋划、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积极贯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132号)要求,全面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服务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和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是支持我省驱动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落实优惠的思想统一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大局上来。
对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从即日起,请按6号文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其中,需要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查询证明》及有关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69号2016-03-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已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请纳税人下载使用,特此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同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
热线系统升级完成后,各地应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投诉举报模块操作手册》和投诉工单处理流程的要求,正确操作“投诉举报模块”,统一在热线系统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举报业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政策执行后,粤财法[2010]88号文关于契税的条款全部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2016年3月1日起,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在省的政策正式明确前,全市对住房交易税费申报实行预收件处理,个别纳税人确有需要申请办理纳税业务的先按《通知》之前的国家政策执行,待省的政策明确后,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多退少补。
工伤认定程序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参照我市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省国税局已确定广州市黄埔区国税局和南沙开发区国税局作为我省试点单位,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试运行组织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点方案,确保系统升级后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发票。
纳税人在2015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为规范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共同制定了《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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