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2015年10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调节金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取得收入时,以及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收入时,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作为你的代理人,应在海关通知的查验时间内派员到场协助海关查验,履行代理义务,并且在查验过程中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本指引所称欠费,是指纳入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费款和滞纳金。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结合广东国税工作实际,省国税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实施修订。
“互联网+自助缴税”措施是指:“企业通过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实现自助缴纳税款,在通关过程中不需前往现场打印纸质税单。如果企业需要获取税单,可在货物放行后再到海关业务现场领取,提取税单不再作为必要环节而影响通关效率”。
纳税人应提供旧房评估价格,按照旧房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评估费用等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文件规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2015年10月31日前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将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首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的离境口岸为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南沙港客运口岸、珠海横琴口岸。
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已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本市内跨县(市)、区领取发票。尚未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的地区,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仅限于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基准费率按照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费率0.8%执行。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对2015年12月1日起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不再进行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保证税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2015年10月31日前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广州兆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15]193号)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停止办理广州兆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10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统一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对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地于11月19日下班前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加强领导,增强合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高效、便捷、顺畅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充分保障检举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6号)中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第三项的部分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拟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9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八部门《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常驻代表机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顺利实施、平稳过渡。
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第一批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名单(2015-2017)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15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附件:关于下达第一批广东省新型研究机构名单(2015-2017)的通知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订落实配套政策。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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