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通告)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私人车辆代征业务部分内容及附件2于2015年9月16日起停止执行。单位车辆车船税缴纳业务仍适用3号通告,同时自2015年6月16日起,新增保险机构代收模式。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通告)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私人车辆代征业务部分内容及附件2于2015年9月16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现将更新后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的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同时废止。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携带计算机前往升级版现场。纳税人户数较多、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采取区域集中的模式,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前提下,安排除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以外的合适场所作为升级版置换现场。
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为推进广东省国税系统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为保证税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上级文件清理结果和税收工作实际,对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市国税局要切实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及时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对卷烟市场需求量和销售量的变化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预测新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排查风险疑点,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等相关文件,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省科技厅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以下简称省国税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办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我局在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网上电子办税服务厅的基础上,推行部分办税(费金)事项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实体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以下简称“同城通办”)。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其中涉及我省地税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已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4]18号)等文件转发各地贯彻落实,请一并知悉。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4]911号),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8日。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止。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文化引领是今年省国税局三大工作主线之一,全省国税系统要按照2015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关于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各项文化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实现文化建设落地提出以下意见,请切实抓好落实。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4]911号),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8日。
为配合查帐征收纳税人年度申报工作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并于2015年4月21日起开始使用。即日起纳税人可选择一种适合的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批准类、事后备案类相关资料,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应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及不符合的原因。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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