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在“互联网+”新常态下进行纳税申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和应用系统升级改造,我局决定停止电话语音纳税申报系统对外服务,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电话语音纳税申报系统对外服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同时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共同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各地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出资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2015社会保险年度(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公布如下:一、2015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支持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建设,配合南沙区政府整合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同意自2015年7月1日起,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委托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其原在南沙区内征管的大企业实施属地征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即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和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地税部门将通过社保费征收系统将其原险种统一调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上述人员无需到地税部门办理险种变更手续。
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见附件),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或者存在2015年度之前欠税的纳税人,请在2015年9月1日前通过委托代征单位或自助办税终端缴纳税款,以免影响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要求,自2010年开始,我局每年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和公告,至2015年6月底,上一次的政策有效期即将到期,现需进行重新调整和公告。
各地要按照要求对自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于2015年7月30日下班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书面报告材料应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一)自查工作总体情况;(二)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情况;(三)落实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的具体措施;(四)下一步整改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通告)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私人车辆代征业务部分内容及附件2于2015年9月16日起停止执行。单位车辆车船税缴纳业务仍适用3号通告,同时自2015年6月16日起,新增保险机构代收模式。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通告)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私人车辆代征业务部分内容及附件2于2015年9月16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现将更新后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的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同时废止。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携带计算机前往升级版现场。纳税人户数较多、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采取区域集中的模式,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前提下,安排除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以外的合适场所作为升级版置换现场。
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为推进广东省国税系统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为保证税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上级文件清理结果和税收工作实际,对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市国税局要切实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及时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对卷烟市场需求量和销售量的变化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预测新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排查风险疑点,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等相关文件,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省科技厅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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