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已将版本号为2015A版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FTP服务器(IP地址为86.16.17.237)的“local/出口退税/出口商品代码库/2015年退税率文库_2015A版(20150205)/”目录下,请各市国税局尽快下载使用,并将退税率文库发放给企业,或通知企业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使用。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贝尔罗斯(广州)电子部件有限公司等124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其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前期出口不退税核查中仍未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企业,如其出口日期为2014年的,可在2015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届满前到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后,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再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现将更新后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收业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在广州地税网站发布办税清单及应填报的表单。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陆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专区”查询、下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8%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20%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移交时间为2015年2月1日。移交管户的企业所得税2014年第四季度预缴向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2014年度汇算清缴及2015年第一季度以后企业所得税向广州市地税局申报缴纳。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15年9月30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
为抓好国发[2014]5号、27号和50号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下放3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和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新版申报软件已支持在线直接发送申报文件功能,同时保留申报盘文件导出功能,最新申报盘文件名格式:“纳税人识别号_税种名称_所属时期起_所属时期止_生成时间_版本号_GT3.xml”。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4]193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为完善契税的税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逾期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税收执法,现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梅地税公字[2011]1号)予以废止。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虽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可按工程总额0.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为规范税收执法,现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全市相关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征税标准的公告》(梅地税公字[2011]2号)予以废止。
新纳税申报表的报表设计,优化了表格间的设置和联系,明晰了从企业财务数据到纳税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和处理流程,实际上更方便于纳税人填报,在一定程度减少了企业负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8]241号)同时废止。
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公布的统一扣除标准,选择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同时对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需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明确。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不变。
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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