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适用“容缺制度”的企业,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容缺办理事项内容,申请人作出容缺书面承诺,填写《容缺办理申请承诺书》(附件),由全体投资者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设立登记无需加盖企业公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涉企经营事项主管部门负责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市场主体登记与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一照通行”改革。
配合做好全省就业大数据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强化农民工流动趋势监测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分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2022年12月4日起,停止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新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应从其新规定办理。
经2023年12月27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珠府〔2010〕172号,ZFGS-2010-005)。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现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2〕30号)。
落实中央、省外资重大项目财政专项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获得省财政利用外资奖励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鼓励各区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5.6%(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4.6%(含生育保险0.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由4%(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3.5%(含生育保险0.5%)。
省税务局将在网站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信息系统设置,请各地税务机关做好宣传等工作,及时告知纳税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省税务局将另行通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粵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韶关市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强税务师行业党员及从业人员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税费征管保障举措的重大意义,发挥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优势,为推动本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4年1月15日前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免除滞纳金,参保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纳税人应按项目,自首次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征率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加强信息交换网络和设施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等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暂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
对财政补贴审核结果有疑问的,可询市、区科技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查询操作、自然人纳税档案并档、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数据等有疑问的,可询税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国家、省、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实施茂货促消费行动。深入实施“一城一节一IP”行动,打造“山海并茂·名优品”品牌消费节,开展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出口产品参加展会、入驻进商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2020年第4号)和(粤财税[2021]29号)的有关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阳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阳江地区获得2024年度—2026年度广东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佛山市快递行业协会、佛山市海绵城市协会、佛山市产业园区协会、佛山市基金业协会、佛山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经市、区级社会组织申报,区级民政部门初审,市民政局结合日常登记管理情况,提出2023年度—2025年度佛山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不含在省登记并认定公布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同时,市民政局对已确认的2021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4年度佛山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予以审核。
《惠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措施清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确认,现将广州市市、区两级2023-2025年度第三批、2024-202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布。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韶人社〔2016〕1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补充通知》(韶人社〔2018〕102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选择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7760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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