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14]195号),我市堤围防护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停征。停征起始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如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之前,仍应继续征收。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我局制定茂名市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该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山市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主要分七个行业设定,另外考虑服务业中的饮食业、桑拿和中介的差异性较大,将该三个行业单独设定所得率。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施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适用《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结合广东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2014年9月22日省国税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已办理临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征纳双方依托第三方数字证书实现无纸化办理,确保了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广州富仪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防霉片主要用于衣服、箱包、皮鞋等包装的防霉和防潮,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四条规定:“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相关资源,重点支持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培训、第三方中介组织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并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即: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凡已办理电话纳税申报方式(以下简称“电话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均适用于微信申报,无需另行办理微信申报的开通手续。
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第14行、B表第12行的监控提示功能,包括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自动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以及提示功能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下称38号公告)要求,符合38号公告第一条所述情形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见附件,下称《报告表》)。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公告》(2014第3号),我局研究决定,在黄埔区、从化市试行的基础上,自10月1日起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范围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厅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韩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韩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韩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报税盘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报税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征管、法规、税政、收入核算、稽查等部门具体参与,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信息,为评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修订后的《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第一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并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省国税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从2014年9月1日起,凡开出的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为英文字母的(如“KG、T”等),均不能作为有效凭证或认证抵扣凭证处理的规定,我局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的通知。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4号)及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其他家具、家电(如分体式空调、电视、电冰箱等)的外购成本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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