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4]193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为完善契税的税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逾期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税收执法,现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梅地税公字[2011]1号)予以废止。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虽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可按工程总额0.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为规范税收执法,现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全市相关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征税标准的公告》(梅地税公字[2011]2号)予以废止。
新纳税申报表的报表设计,优化了表格间的设置和联系,明晰了从企业财务数据到纳税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和处理流程,实际上更方便于纳税人填报,在一定程度减少了企业负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8]241号)同时废止。
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公布的统一扣除标准,选择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同时对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需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明确。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不变。
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以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0]7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4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收取一套受理资料、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发放一份国地税共同签注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地点为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本部办证大厅及其进驻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具体受理点地址见附件)。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2014年10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4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揭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2月、3月、6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8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下发前,原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下限可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的地区,必须统一改按本通知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原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下限可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的地区,必须统一改按本通知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
接上级通知,新系统将于2015年1月8日正式完成转换,届时,我局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将正常对外服务(包括发票领用业务)。为了做好纳税服务,2014年12月27至28日(周六、日)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服务,具体办理渠道请详见我局网站的相关通知,请知照。
由于金三优化系统上线初期,可能会出现网上办税、大厅业务办理不畅等问题,我们正全力以赴做好优化和应急服务工作,制定相关预案,错峰处理业务,尽可能减少因系统切换造成的影响,确保办税顺畅。请您密切关注广州国税网站、广州国税官方微博、微信,各办税服务厅的最新通知、公告。
现场笔录签章: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统一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初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滞纳金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调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调整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进口的车辆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为更好地扶持企业加速发展,今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64号公告《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后备案管理,企业季度申报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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