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下称38号公告)要求,符合38号公告第一条所述情形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见附件,下称《报告表》)。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公告》(2014第3号),我局研究决定,在黄埔区、从化市试行的基础上,自10月1日起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范围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厅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韩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韩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韩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报税盘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报税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征管、法规、税政、收入核算、稽查等部门具体参与,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信息,为评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修订后的《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第一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并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省国税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从2014年9月1日起,凡开出的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为英文字母的(如“KG、T”等),均不能作为有效凭证或认证抵扣凭证处理的规定,我局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的通知。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4号)及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其他家具、家电(如分体式空调、电视、电冰箱等)的外购成本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总体目标。到2016年底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1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
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在全市开通发票“电厅申领、邮政配送”业务。本市已使用智能办税终端(含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通过审核后,邮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票免费配送到其指定地点。
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便于统计,请有境外投资方的纳税人将附表一和附表二的电子件发送至相应管理科:管理一科yykk333@126.com;管理二科zsfj1205@163.com。没有境外投资方的纳税人无需发送电子件。
按照《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集约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国税发[2014]1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大企业税收集约化管理,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市国税局确定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集团)作为首批市级列名大企业,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
调整快报上报时间。从今年第3季度始,被调查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8天内完成快报上报工作。今年第2季度的数据需在9月20日前完成上报。改变快报上报方式。被调查企业直接登录互联网填报快报调查数据,网址:http://ssdc.mof.gov.cn。
税务总局顺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这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屋建安工程造价的审核管理工作,我局依据相关文件及参考有关资料,制定了《梅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建安工程造价标准》(见下表),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时,作为掌握控制建安工程造价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要求,广州国税在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信息化便民办税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创新推出“微信纳税申报”(以下简称“微信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丰富的办税渠道。
随着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的市场变化,为加强对帐册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帐册的建筑安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建造房屋的最低计税造价标准,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为明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实地查验的具体使用数量,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消费者可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补录(广东地税门户网站(www.gdltax.gov.cn)-->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电子发票查验及抽奖登记);或通过短信补录(编辑“fpdj,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合计金额,发票校验码”发送到123662)。
我省各地市国税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开设本级国税机关的官方微博、微信。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列入绩效考核网站管理部分进行计分。县(区)国税局是否开通微博、微信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三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核定征收率5%执行:
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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