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残保金优惠少缴的残保金,并按照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现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申报文件导入接口标准向社会公开。扣缴义务人如有业务需求,可自行下载,并根据接口标准自行改造、升级本单位工资管理软件,将本单位扣缴明细数据、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等转化为符合税务机关格式要求的电子报文,实现扣缴相关数据在企业工资管理软件和扣缴客户端导入模板之间的自动转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外,享受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建立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为公众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时提供查验真伪,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入账登记,有效杜绝虚假票据。同时,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申报的为次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销售额。
改版后的电子税务局,保持原登录地址不变,原登陆账号及密码不变;全面整合原有各类网上办税系统的基础上,推出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共服务等9大功能版块,为您带来更加规范、便捷、友好的办税体验。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开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网上办事指南、申请表下载、在线申办业务等网上业务办理功能。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广西通用机打发票”“广西通用手工发票”“广西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18年10月25日起上线启用ITS网页端和手机端,刚上线业务可实现自然人实名注册、用户登录、个人信息维护、任职与投资信息采集、安全中心等五大基础功能。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完税证明查询打印等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其中公需科目有关要求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第(十一)款“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其余不变;对纳税人多缴纳的车船税,按原征收渠道予以退还。
为让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改革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使税制改革更好更快地贴民心、顺民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防办提出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缓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事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50号)和《中共百色市委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百色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百发〔2018〕8号)精神,为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本通知适用于驻邕自治区本级党的工作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宁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决定于2018年9月1日-12月31日开展有奖发票试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等部门联合选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为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航站楼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航站楼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兴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于8月15日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五个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7]55号)(以下统一简称原文件)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市、桂林市和防城港市范围内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
自治区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企业;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税务局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并在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发布退税商店名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对全区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区范围实施的通知》(桂财税[2017]3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 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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