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现将《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自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要求,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实现通过同一业务关联多个税种的征收和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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