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及《关于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综[2015]51号)第二条第(二)规定,更新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名单(详见附件),本次公布名单中的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起止时间为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对健康产业发展有突出进步,健康产业重大项目开工率高,影响带动面大,政策保障措施到位的县(市、区),自治区将有关县(市、区)、有关项目评定为广西健康产业发展示范县、示范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交的营业税已改征增值税。现决定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的,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继续按中央和自治区现行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的范围进行分配,仍以县为单位测算,计算方法仍保持不变。资金下达到有关设区市,具体额度通知到有关市管县。
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除核定征收税种以外,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征收的其他地方税收按照单项税种管理的要求办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现行税收政策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租金收入4%征收房产税,按0.1%征收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棉纺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纯棉纱(普梳)皮棉单耗数量1.15吨; 每吨纯棉纱(精梳)皮棉单耗数量1.40吨。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实现实名办税软件与各类办税软件的平稳对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发布实名办税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各代征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降低标准政策落实到位。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经费预算,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自2017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须足额征收。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按季向所在地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提供个人购买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
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涉税资料,实行地税、国税一次采集。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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