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市级﹑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其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 70%(含)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50%(含)至70%(不含)的,减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情况,以2014年为基数,将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
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和江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权限范围调整后,按照新的征管范围规定,纳税人分别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江州区地方税务局、崇左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有关涉税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时,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时,可暂按纳税人最近年度或最近季(月)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2),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经研究,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废止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新增区内统一核算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新增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先到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凭地税机关在发票领购薄注明“已完成发票缴销”字样,办理发票领取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受理试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按规定办结后将电子数据反馈企业,企业可自行打印。如有需要,企业也可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的纸质证明。
南宁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且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的,按8%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有序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2016年4月起,按广西电网公司上年度销售电量的10%左右开展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结合电改推进情况,适时安排35亿千瓦时水电进行市场化交易试点。强化“三公”(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营改增过渡期间加班人员、人数、时长的记录,在营改增过渡期后,合理安排干部职工的补休,对编外聘用人员可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经研究决定,广西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4月22日。
现将广西地税系统承办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附件),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梳理现有财政金融政策,就今后一个时期支持我区资本市场发展问题出台全面性、系统性、针对性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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