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08-31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经税务机关确定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统一按下表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应税所得率适用于采用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所附“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各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的“累计金额”列不允许手工输入,由系统根据“本期金额”与本年度上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累计金额”自动相加得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已明确自2015年8月1日起废止《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自治区国税局原依据129号文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同时予以废止
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定义:指为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大宗商品网上交易、结算、信息、物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所属配套承担购销、物流等业务的电子商务贸易、服务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近期广西地税系统深入开展“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运用推广工作,并将于2015年9月8日起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柳地税发〔2015〕54号)同时废止。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从存量和新增项目中认真梳理、科学甄别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并从中选择拟试点实施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审核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优化版上线工作的统一部署,广西国税局、地税局将于近期进行新旧税收管理系统切换。为此,需暂停大部分涉税(费)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要求,各市、县(市、区)要稳步推进就业资金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现行就业资金专户管理过渡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
在我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为了统一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2014年全区及各市城镇地域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由于计算分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既有按可售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的项目,也有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分摊的项目。为了便于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正确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设置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计算分摊表》作为公告的附件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按照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3号)精神,我局认真开展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起草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各级地税机关需全面记录自查自纠中查找到的问题,并逐级汇总至自治区地税局。同时应当本着积极协调、有效化解的原则,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向同级及上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送。
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分支机构发生除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充分整合全区旅游资源,完善旅游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形成涵盖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交通等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在市政、交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收入增长奖励办法 桂财预[2015]67号
如在南宁稽查局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南宁市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在崇左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崇左市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南宁市宾阳县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宾阳县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自然人所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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