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自治区审计厅。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从残保金中给予农村残疾人生产开发扶持补助。按照规定有政府补助或者补贴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补助或者补贴。
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缴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
重点加强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冷链物流项目建设,使南宁成为西南地区面积最大、设施最完备、功能最齐全的冷链物流基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证据保留期间提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鉴证报告。
收购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纳税人收购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要写出详细情况说明,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量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结合我区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方式,现将我区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对南宁铁路局下属驻地在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和百色市的各站段资金账簿中的新增“上级拨入投资”作为各站段的新增“实收资本”,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凡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按规定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服务业-租赁业”等营业税(以下统称房地产业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房地产业营业税(以下简称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办理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所有减免税项目。
新版普通发票自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即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以同时使用;截至2010年12月31日,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2011年1月1日开始,新版普通发票全面推广使用。
对按规定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不再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百色市范围内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实行核定应纳税额方式征收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标识管理,方便登记识别。对列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在广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系统标明应缴车辆购置税标识,以方便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识别,提高工作效率。
税务机关收到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管证》的书面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一项目一证"的原则开具《外管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外管证》并告知其理由。
从事建筑安装企业承建重大建设项目或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应当于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以及第二条“……(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的规定精神,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仍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性质,在此范围内,不征收契税。
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财务和税收状况,从源头掌控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
《通知》中第七条确定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其执行时间自201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
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税收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请各设区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本单位的清算计划(包括清算的具体措施、年内完成目标等内容)和重点清算项目名称,通过内网FTP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大清算工作力度,积极调配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进行清算。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