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所得除了按税法规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企业、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内容后,在企业申请开具对外售付汇税务证明时,对按规定应纳税并已完税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完税证明;对属于免税的,给予开具免税证明。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对综合治税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6]191号)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的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我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的精神,对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新的征收管理办法,即纳税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分税种计征方式或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缴纳各种税费,并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的规定,现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时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房产税,请各单位在加大政策宣传的同时要努力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纳税人设法合理避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休假日的按规定顺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并办理。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免税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时限,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地级市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所属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和下级价格鉴证机构上报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该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稽查局直接委托的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经济区各市、县有权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给纳税人选择。纸质报表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或复印;报表的电子文档则挂在广西地税局网站(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对因历史、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导致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件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应进行如下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采用层高系数法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中,纳税人同一项目中住宅有多种层高高度时,以纳税人该项目中层高面积比重最大的住宅层高作为系数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进库存的货物、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取得抵扣凭证,应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给予抵扣进项税额。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执行时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此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由原征收机关按规定办理已征税款退库手续。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负责征收管理的县级地方税务局的主管局领导召集有关中层领导、基层调查人员审议确认全部符合以上条件,并向经办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向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涉及办理减免税优惠的,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提供能证明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合法、有效材料,包括相关的证件、合同、证明、文件等,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给予减免税优惠。
各市、县(市)级地方税务局不向受托的国家税务局发放《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也不向受托的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代征工作的人员发放代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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