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明确了申报缴纳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经核实不符合《若干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追缴入库并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申请退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8]234号)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新办企业减免、减按15%税率),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地方企业中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由各地级市国税务局确定。
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的规定,对该公司因商标评估增值记增了资本公积而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税。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要求,特制定《制糖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除外),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各级稽查部门组织纳税人进行自查时,由稽查部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查情况表》(附件)和行业自查提纲。纳税人自查期限为5-7个工作日,自查所属期限不含当年税款所属期,以上两个年度为限。
鉴于干米粉是用煮熟的粉条晒干制成,属于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因此,干米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市委印发的《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营业税9个税目,结合实际行业使用需要,发票种类分别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定额通用发票》等。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落实汇算清缴工作措施,以确保每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经与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联系,明确上述规定免收的工本费包括税务登记工本费,请严格遵照执行。
总机构在经济区内,分支机构不在经济区内的,或者分支机构在经济区内,总机构不在经济区内的,对已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分机构必须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据一些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国税发〔2005〕9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确定的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偏高,不符合当前实际和鼓励出口。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 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文中关于财政补贴收入不征税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符,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精神,结合来宾市的具体情况,对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要求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其计税毛利率一律按照31号文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的下限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中关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销售废旧物资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项目的,可按照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项目的,符合《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19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之一,按照2%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通知》精神,本《通知》发布前我区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具体操作规范和流程,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民政厅将另行发文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涉及营业税政策的文件,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请各单位结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确定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管户,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
若总机构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税款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利润数或是按上年税款预缴数按期预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所得除了按税法规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企业、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内容后,在企业申请开具对外售付汇税务证明时,对按规定应纳税并已完税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完税证明;对属于免税的,给予开具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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