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含林、牧、渔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收入。其中机耕,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
销售方支付运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 或“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科目。
删除了原综合申报表告知事项中的第2、3、4项内容,以便在一张16开纸的有限空间里,进一步挤出空间,满足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工会经费”2个固定栏目和5个空白栏目的要求。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企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实际购置的投资额,可按规定自行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不论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纳税人不主动清算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所列举五种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利润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照不低于预征率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3]18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25%税率计征。
对符合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25%税率计征。
对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税额标准提高4倍进行预征。征收时开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完税凭证,入库预算级次为县级金库。
现将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过程中,须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应严格按照我区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从事代购货物行为时,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使用地税机关监管的服务业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加强对代理报关纳税人的管理。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属增值税业务,不能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规定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税收优惠过渡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而未享受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经审核确认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请各市地税局对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于2008年5月20日前对清算工作作阶段性小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企业收购农产品需用收购发票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实行按月缴销、以旧换新或验旧换新制度。企业领购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总承包人已经履行扣缴义务的,分包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应再重复缴纳营业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已开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任强制保险单据的检查,对保险机构应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而未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导致未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数额较大且缴纳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分季申报缴纳,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速冻果蔬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园艺植物和蔬菜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我区范围内设有跨市三级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按中央规定比例所分享的企业所得税,25%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75%由各三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首次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形状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制;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与实际不相符的不得发售发票。
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尚未结束前已清算,其后继续发生收支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成本和费用的,可在项目销售结束之后据实进行重新调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对持有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使用邮电通信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它税费。
关于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时,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证。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如下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2.5%。
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凭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的审核审批工作,以保证纳税人正确自行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
由于目前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尚未颁布,我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正在草拟之中。在此之前,对我区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税额标准提高4倍进行预征,缴纳时使用地税部门的完税证和缴款书,入库预算级次为征收机关同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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