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业务规程和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软件开发由区局负责统一制定、研发。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更加适合地方各税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开展纳税评估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附件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四)的填制要求,认真填制、审核无误后,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清单、表格的要求为纸质。
各地在2005年10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17号)的情况及今年1-9月份“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上报区局财产行为税处
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13号),农发行及其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对属于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下发之前(2005年6月1日)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及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按原规定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再审批,由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 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房地产管理、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真正把“先税后证”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纳税评估是提高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要根据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总局、区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规定要求,克服困难,尽快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2005年5月31日以前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包括房地产所有人,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间等)以软盘或纸质形式提交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2005年]月1日起,按月向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上月房地产权属登记和过户资料(内容同上)。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在办理补发手续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对此反映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发前刊登遗失声明手续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其中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资料、税收票证、发票管理和税务检查等移交的具体事项,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共同商定具体办法,并抓紧办理。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企业,在向国税部门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时,不再报送经委或发改委部门提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资料。
我区的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106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2005]97号)的规定,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粮库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免税收入必须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车船使用税代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车船检查时,应当把车船使用税完税情况列入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定期向当地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征收难度也较大,但管理工作到位后,收入相对稳定,后期管理工作量也相对减少,而且对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都具有重大意义,要求各地加强征管,确实提高征管水平。
我区对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各市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对完税证明遗失补办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刊登遗失声明的相关手续、收费标准等详见《刊登遗失声明启事》(附件二,刊登在2005年4月13日《中国税务报》第二版)。
企业收购民矿产品取得的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对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为了加强我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抓紧完成对旧版空白普通发票的清理和缴销,确保对所有旧版空白普通发票均进行了剪角或核销处理。各市税务局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于2005年4月10日前书面上报区局征管处。
对将原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货物转为用于应税项目,其购进货物时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已经认证通过的,允许转为进项税额进行财务处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各地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
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减免税费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当地地税部门据此给予减免有关税费。
由生产企业提供不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和农产品委托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收回,属于委托加工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对国税机关在2004年12月31日前手工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5年1月1日后因开具错误退回要求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齐全的情况下,手工作废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清原完税凭证号并录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税收后续管理的要求整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传达到纳税人。
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函[2000]345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